“擅自攝製電影案”當事人郭珍明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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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底,網上傳出影像創作者郭珍明因拍攝視頻被烏魯木齊市文旅局擬處罰7.5萬元和沒收設備的消息,現象網採訪了當事人。

現象網:這事情是個什麼樣的經過

郭珍明:是這樣的,我去年9月份去新疆旅行,和一位內地的音樂人王嘯聊起紀錄他的創作和採風的事情,他是做當代音樂的,就是那種現場即興的樂器和人聲。我們萌生了一路旅行、沿途創作和民間採風的想法,邊走邊拍。新疆是個文化和音樂特別古老而富有地域特色的地方,壯麗的自然風光亦讓我們沉醉。我們在南北疆、烏魯木齊這些城市和鄉村之間穿行,流連忘返。除了即興的環境中的創作,還採集了很多民間音樂人風格獨特的樂器演奏。這些表演,有些民間藝人要求付給他們一些費用,但很多都是朋友,都是免費的。整個過程大約是去年12月到今年1月份完成的,就是我們兩人,我拍他的創作和採風。後來烏魯木齊文旅局的人上門進屋檢查,說根據舉報,說我“涉嫌擅自攝製電影”,把我器材和資料都查封了。

現象網:他們這個行政檢查和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郭珍明:文旅局執法人員當時也說不清楚是依據《電影產業促進法》哪條條文,他們只是說,“你去百度查”。他們也不熟悉這些條文。我後來問了律師,也自己查了。我覺得絕大部分影視藝術工作者、普通老百姓可能都不知道《電影產業促進法》,第13條規定“擬攝製電影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將劇本梗概向電影主管部門備案”。我認爲大家應當對這個法條引起注意,加以學習。

現象網:你覺得你這個拍攝行爲違反了《電影產業促進法》中第13條“擬攝製電影要備案劇本梗概”的情形嗎?

郭珍明:我認爲完全不構成違反《電影產業促進法》13條,這裏面涉及到幾個問題:

不管是普通人還是藝術家,採用專業或者非專業器材拍攝視頻,都是一個普通公民的文化藝術創作自由,因爲這是個人行爲。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13條要求備案的是法人和組織,也就是產業化、公司化、部門化的電影製作、製片行爲;電影攝製是一個異常複雜,由多種電影創作人員、電影技術人員構成,並且需要規模資金支持的產業行爲和部門活動,它的創作和技術人員構成至少包括製片人、導演、編劇、演員、錄音師、燈光師、攝影師、化妝師、現場剪輯師、製片、場記、助理等等一個基本的劇組構成。一個老百姓持有攝像機就能拍出電影嗎?我說的是《電影產業促進法》想規範的那種電影攝製行爲。

即使把我的紀錄和拍攝行爲定義爲電影,但是我的紀錄作品哪來的劇本梗概?這說明制定《電影產業促進法》的人沒有注意到紀錄片和電影的本質區別。紀錄片是沒有劇本的,電影纔有劇本,紀錄片何來“電影劇本備案”?即使把紀錄片定義爲電影,那也是沒有劇本的電影,對於沒有劇本的電影作品,《電影產業促進法》怎能要求它去“備案劇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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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節不等於電影院,國際上的電影節展出的影像作品不同於電影院播放的電影,非常寬泛。手機拍的視頻也是電影,短視頻也是電影。文旅局的人認爲我去年有紀錄片參加了國際上的電影節,並以此認定我拍攝了的視頻素材具有電影屬性,違法《電影產業促進法》。這個認定你覺得符合法理邏輯嗎?

現象網:你認爲這個案件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結局?

郭珍明:我這個案件,是中國第一例“擅自攝製電影案”(現象網注:對於當事人的這個說法,現象網表示未必完全符合史實,被採訪者說法謹供參考),它在法學上的討論空間非常大,這個案子影響肯定會很大。我會繼續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這些程序。當然我是個普通的藝術工作者,你也知道,我們這種人很艱難,罰款我交不起,律師和訴訟費用對我也是一個很大的壓力。

如果我這個拍攝行爲都是違反了《電影產業促進法》,那中國這麼多影視、戲劇、傳媒、美術專業的學生、畢業生,他們的畢業創作都將考慮是不是違法行爲?他們拍攝的紀錄、電影、影像作品都去備案了嗎?

我希望得到社會的關注,因爲每一個普通公民,以後拿起攝像機或者手機進行紀錄和創作,都要考慮一下,有沒有觸犯《電影產業促進法》?你是不是“擅自”了?

以下爲當事人所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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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珍明的電影作品《混亂與細雨》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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