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學習強迫勞動的定義後,我陷入了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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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一直在熱議的強迫勞動,到底是什麼意思?帶着這個問題,我去仔細學習了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強迫勞動的定義。

先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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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強迫勞動的標準》2016年第一版

https://www.ilo.org/sites/default/files/wcmsp5/groups/public/@asia/@ro-bangkok/@ilo-beijing/documents/publication/wcms\_616016.pdf

我知道大家看完有點暈,我也是。不過沒關係,總體上,強迫勞動這個詞的國際標準定義就是它字面看起來的意思,並沒有什麼超出一般人理解的內容。

簡而言之,以強制手段讓一羣人從事勞動生產,就是強迫勞動。

不過呢,還是需要一些例外情況的補充。比如兵役不算,自然災害之後的救災重建行動不算,經法院判決之後坐牢時踩縫紉機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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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注意,在嚴謹的國際性公約或法律文件中,一個概念的定義是複雜且完整的,一個關鍵詞既然寫到了定義裏,就肯定有它的道理,有它的指向。

舉個例子,第105號公約那次修訂,特別加入了將強迫勞動作爲對發表政治觀點的人或參加罷工的人的懲罰,實行種族或其它歧視的手段等情形,這是針對二戰之後湧現出來的新的強迫勞動形式而特意強調的。1957年,在世界各地都有什麼強迫勞動的形式,相信大家有個基礎的瞭解。

比如當年劃定一個右派,就把人家發配去掃廁所,去西北開荒,這就屬於強制勞動。

再舉個例子,在列舉不屬於強迫勞動的情形時,公約給獄中勞動加了一系列的限定詞,包括“根據法院判決”,還有“在政府當局的監督和管理下”,符合這些條件的踩縫紉機纔是合理的。如果未經判決,比如吳亦凡剛抓起來那陣子,還在看守所等待審判階段,這時候假如有人讓他踩縫紉機,那就屬於強迫勞動。(注意此處是假設)

所以,進入到21世紀,還會存在哪些情形的強迫勞動呢?

我不禁陷入了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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