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邏輯問題

最近在網上看見有人質疑人民當家作主:既然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就是國家的主人。但如果人民還必須接受一個政黨的領導和管理,那麼人民就不能作主,實際上沒有當家,自然就不是主人。注意,這裏講的人民是個集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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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上看見有人質疑人民當家作主:既然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就是國家的主人。但如果人民還必須接受一個政黨的領導和管理,那麼人民就不能作主,實際上沒有當家,自然就不是主人。注意,這裏講的人民是個集體名詞,不是張三、李四,而是十三億個張三、李四等等的總稱。那麼,烏泱烏泱的十三億中國人應該如何當家,又如何議政、作主呢?爲此,中國實行的是代議制,即全體公民通過普選,選出自己的代表,由這些人民代表逐級選出從地方到中央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組成從地方到中央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來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也就代表了人民對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就是這樣通過由人民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政府來實現的。所以,由政府來爲人民服務,人民不再需要任何其它組織來“領導”自己——國家的主人。

那麼黨呢?在傳統的中國文化裏,“黨”這個字所指是一部分人爲爭取自己小集團的利益而結成的團體。結黨一定是有所圖謀的:爲自己這一部分人以及相關的人爭取利益。所謂的“結黨營私”,這個“私”字就是一部分人的利益,是“公”(所有人)的反意詞。那麼,什麼是政黨呢?馬列主義認爲,在階級社會里,政黨是代表某個階級並通過階級鬥爭爲本階級謀取利益的組織。例如無產階級政黨,它就是代表無產階級(奪取政權以後就是工人階級)、爲無產階級(或工人階級)謀利的,手段就是階級鬥爭,甚至包括流血的武裝鬥爭。但是,根據江澤民主席2000年的講話,中國共產黨不僅要代表先進社會生產力,還要代表先進文化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個代表”)。顯然,一個政黨如果宣佈自己代表先進生產力,那它就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馬列主義的政黨,你叫它團體也可以。道理很簡單:階級和生產力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政治概念,後者是經濟概念。例如,高科技科學研究是先進生產力,集約化大生產的農莊也是先進生產力。從階級的觀點來看,它們分屬於不同的階級;但是從生產力的觀點來看,它們同屬於先進生產力。這樣看來,從代表階級的政黨轉變爲代表先進生產力的政黨,這個政黨的性質已經變了。一貫以來,建黨的目的就是爲了代表先進生產力的那部分人的利益。當然,那部分人的利益也代表了普通老百姓的利益。但是,江澤民同志2000年的講話還說,中國共產黨除了要代表先進文化,還要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是說,普通的工人農民和芸芸衆生也直接被代表了。

事情看似很完美:“三個代表”囊括了方方面面。但是仔細想想還有問題:建黨的目的原本是一些人結成團體去爭取本階級的利益。由一個政黨毫無遺漏地代表全社會的方方面面,它還叫做政黨嗎?那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在它領導下的人民政府應該做的事情。

但是我們看到,在現行憲法條款裏明確了一個政黨——共產黨——的領導。根據新華漢語詞典,“領導”作爲動詞的意思是“率領並引導朝一定方向前進”。可是,現行憲法雖然添加了一個政黨的領導,卻同時還保留了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一來就出現了一個令人費解的重大問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領導一切的政黨,它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界定? 無論是由一個政黨去“領導”最高國家權力機構,還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構對一個可以“領導一切”的政黨的活動實施憲政管轄,都是不可想象地難以理解。或者說,無法理解——講不通呀! 所以,既然在憲法裏提到了二者,就應該對二者的關係從法律上加以清晰的界定。事實上很遺憾,人們並沒有看到。爲什麼?因爲不可能。

讓我們再回到憲法。雖然幾經修改,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從來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且,憲法從來都明確規定:共產黨應該遵守憲法。現行憲法以前的憲法是八二憲法,那裏並沒有規定共產黨的領導。但是現行憲法明確地規定了共產黨的領導。我們知道,黨政軍民學、工農商學兵,共產黨的領導是包括一切的,於是就出現了上述誰能夠“領導”最高國家權力機構的問題。在這裏,人們看到權力結構上出現了重疊,或者說是權力架構上的疊牀架屋的現象。應該肯定,人們指出疊牀架屋的現象是順理成章而且合乎邏輯、合乎憲法的。但是,話雖這樣說,指出疊牀架屋的觀點卻還是犯忌諱的——很遺憾,政治並不總是講邏輯的,也不總是理性的。這是自1949年以來的多次政治運動一再告訴過我們的。

既規定了共產黨應該遵守憲法,同時又確立了具有至高無上地位的共產黨的領導,這樣明顯的矛盾居然就出現在最新版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裏!

再說,憲法是爲國家和全體公民制定的,黨只是一部分公民的組織,既然憲法明定公民一律平等,黨員公民的權利就是普通公民的權利,一點不少,也一點不多,不應與衆不同。黨領導一切並非來自於黨員公民的權利與衆不同,應該是來自於現實生活中人民對黨組織的卓越領導能力和良好政績的認可。很遺憾,在每年的人大會議上,並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對黨領導的業績進行評估,人民對於黨的領導的認可似乎被認爲是理所當然的,永遠的。應該明明白白地承認,人民既可以接受黨領導一切,也可以不認可黨領導一切,完全取決於黨如何領導一切。但是,這種接受或認可都不是,也不應該成爲法律,甚至寫入憲法。原因很簡單:人是會變的,黨也一樣會變。這是稍有記憶的人,尤其是經歷過大躍進、文化革命的人都知道的事實。一旦黨風變得不如人意,黨的領導理所當然地就得不到人民的認可。再囉嗦一句:黨領導一切應該是基於黨組織自己的政績,和人們對此由衷地認可的結果,而不是要求全體公民必須接受的出發點,更不能成爲法律!再說,在憲法裏,黨組織只是部分公民(具有黨員身份的公民)的組織,憲法保障這部分公民的結社自由,但無權認定這部分公民的結社有超越甚至領導其他公民和公民結社(例如民主黨派)的權利。至於先進與否,覺悟高低,不是法律語言,不能由憲法認定,也不應成爲憲法條款。

就憲法的性質而言,它是法律,應當遵循邏輯。那麼,爲什麼不在與時俱進改進黨的領導上多下功夫,而是不顧內在邏輯的矛盾,在現行憲法裏乾脆就規定了共產黨的領導呢?此舉會引起人們的誤會:本應是不言而喻的事情,現如今卻不顧內在邏輯的矛盾也要明文寫進憲法。這是多大的變化!

是的,歷史上人民選擇了黨的領導,但這種選擇不是從一而終的,一切取決於這個領導的業績,明文寫進憲法也沒有用,人心是無法勉強的。

應該指出,雖然現行憲法之前的八二憲法未曾規定過共產黨的領導,但在八二憲法以前的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裏,確實規定過共產黨的領導;在更早的五四憲法和建國初期的共同綱領裏就沒有規定共產黨的領導。可見歷來對此就有不同看法,現行憲法又回到了歷來都有爭議的說法。

還要聲明,本文討論的是憲法裏的邏輯問題,而不是關於共產黨的領導這樣的敏感議題,不希望讀者對作者的本意有任何誤解。

附錄:憲法摘要 (摘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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