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嗣源:與陳安教授商榷一一關於“民主的八大問題”

饒有興趣地拜讀了陳安先生的文章“民主的八大問題”,並得知其內容屬於他的新書的第一章“民主是什麼”,湊巧的是我在《加拿大國際出版社》出版的書名也是“民主是什麼”,看到有可以相互探討的機會,令我頗爲興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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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有興趣地拜讀了陳安先生的文章“民主的八大問題”,並得知其內容屬於他的新書的第一章“民主是什麼”,湊巧的是我在《加拿大國際出版社》出版的書名也是“民主是什麼”,看到有可以相互探討的機會,令我頗爲興奮。陳先生的有些觀點我是認可的,但有些觀點則需要與之商榷。

首先,是關於“人民”。

陳先生寫到,他要“挑戰廣爲流行的民主定義,即民主就是‘人民統治’”,“‘人民統治’乃一虛幻概念,它在人類歷史上從未出現、也永遠不可能出現。”我也認爲,把民主定義爲“人民統治”是十分不妥的。可是,既然“從未出現、永遠不可能出現”,那就無需“挑戰”,對“虛幻的概念”進行挑戰有何意義?

其實,陳先生真要“挑戰”的,是“人民”。讓我們來看看他如何描述“人民”,他寫道:“作爲國家主人的廣大人民羣衆,腦子裏裝的是什麼?它不是一片空白就是如同水桶,倒進去什麼就是什麼。你如想知道他們是不是政治白癡,只需問幾個簡單題”。“人民會不會被自己的國家主人地位所腐化”?人民“忘卻了身爲公民對國家的責任,要求政府爲他們無條件提供一切”,“民衆力圖從政治權利中謀求物質好處”,“展示了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墮落”。“被民主寵壞的民衆坐享其成已久,素質與能力早已退化,懶惰成性”。陳先生用了“政治白癡”、“腐化”、“墮落”、“退化”、“懶惰”等等這些字眼來描述“人民”,真實地表露出他對“人民”的歧視,可是他卻在論證“民主政治原理”,對此我只能表示遺憾。

顧名思義,民主這一詞語可以被認爲是“人民統治”的意思,於是就引申出“人民統治人民”這一說不通的短語,十分不妥。但也可以被認爲是“人民的權力”,譬如《民主新論》的作者薩託利就這樣認爲。“人民的權力”的確標誌着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徵,所以,顧名思義地說來,民主這個詞語被認爲是“人民的權力”的意思,就比較妥當。

民主的定義,有各種說法,我的說法是:民主是一種政治體制,具有與一切其它政體不同的兩大特徵,一是確立了“人民的權力”,二是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沒有確立“人民的權力”就沒有民主。我在“評析熊彼得的民主理論”一文中提出,精英們爭奪權力的競爭是無法避免的,但可以設法避免使用暴力和欺騙的惡性競爭方式,這就是創設民主政治的由來;爲了把政治競爭納入合作競爭的良性秩序,必須具備一個必要條件,就是必須樹立一個參與政治競爭的各方都服從的、強有力的權威作爲仲裁者,這個權威就是“人民的權力”,沒有這個權威,民主政治無法實現,削弱或破壞這個權威,民主政治無法延續。“人民的權力”決不是某種名義或“虛幻概念”,當公民們自由地、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參與選擇政府領導人的政治活動之時,那個過程及其結果,就是人民行使權力對精英們的政治競爭做出裁決的過程。民主國家定期舉行的每一次大選,都能讓人民耳聞目見地親身體驗到一個事實——選舉的結果是由“人民的權力”來裁決的。

確立“人民的權力”,必須有個前提條件,那就是每個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權利,或者說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滿足這個條件就意味着人民被分裂成不平等的階層,意味着一部分人享有政治權利而剝奪了另一部分人的政治權利,被分裂的社會、被分裂的人民不可能形成“人民的權力”。可是陳先生卻對“平等”有不同觀點。

第二,關於“平等”。

差不多二百年前,法國人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這樣寫道:“身份平等的逐漸發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幫助它前進。以爲一個源遠流長的社會運動能被一代人的努力所阻止,豈非愚蠢!認爲已經推翻封建制度和打倒國王的民主會在資產者和有錢人面前退卻,豈非異想!”

人類社會發展至今,由於多方面原因,譬如生產效率、科學技術、普及教育、網絡傳播等等方面的日益發展,其結果,使得身份平等或政治平等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這種“事所必至、天意使然”的潮流仍然在繼續推進。

可是,陳安教授認爲:“既然不平等是人世間與自然界之永恆法則,爲什麼非要強制實行人民政治平等呢?”他聲稱:“ 人民政治平等是否符合正義原則,早已不再是一個哲學命題,而是一個現實政治問題。”那麼,問題在哪兒?他說道:“窮人非但對國家財政毫無貢獻,而且大都靠政府福利爲生。富人視窮人如螞蝗一般攀附在政府身上、靠吸國家的血生存。由此衍生的問題是,給國家交錢的人與從國家拿錢的人,怎麼有同等權利統治國家?”,“問題遠不止於窮富。學富五車與目不識丁、智慧超羣與低能白癡、德高望重與卑鄙齷齪、正人君子與潑皮無賴,他們竟然有同等權利決定國家乃至世界的命運。”

按陳先生的說法,他所謂“現實政治問題”是指,政治平等導致所有的人不論窮富、智愚、貴賤、良莠都“有同等權利統治國家”,“有同等權利決定國家乃至世界的命運”。他是在明確宣告:政治平等不符合正義原則,他要取消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支柱之一,要推翻維護每個公民權利平等的法律條文,這條法律早在1865年已經生效(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其實,陳先生說的“問題”根本不是問題,因爲人們知道“政治權利”指的是什麼,它不是“統治國家的權利”,更不是“決定國家乃至世界的命運”的權利,一般的公民都不可能行使這樣的權利,不論他是窮人還是富人,不論他是智者還是愚公,不論他是貴人還是混混,都不能行使這樣的權利。雖然,陳先生的說法是無的放矢,但有一點必須引起人們的警惕,說的嚴重一點,那是在挑戰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該修正案明確規定,法律對於每個公民應該同等對待,而陳先生卻主張必須對公民區別對待,以窮富、智愚、貴賤、良莠等爲條件予以區別對待。

第三,關於“多數暴政”。

陳先生認爲,民主“會使社會少數在多數統治下受迫害。即使人民不被操縱,政府以絕對多數產生、忠誠執行人民(多數)意志,政府可能應多數要求剝奪少數的個人自由與政治權利,甚至對少數實行暴力鎮壓與血腥屠殺。”他還斷言:”民主統治極易導致‘多數暴政’”。

他還寫道:“掌權的多數手握國家暴力機器,將膽敢反抗的富豪予以槍決、吊死、活埋、斬首。羣衆歡呼這是民主的勝利”。接着又寫道:“人民濫用多數統治權迫害少數在第三世界層出不窮。它頻繁出現在社會因種族、宗教、文化而嚴重分裂的民主國家。”

陳先生心目中的“民主國家”,難道是“因種族、宗教、文化而嚴重分裂”的第三世界國家?難道這樣的國家可以稱之爲“民主國家”?這些國家正處在轉型過程中,但可以肯定,大多數人不會同意把“在暴力和屠殺中嚴重分裂”的國家說成是民主國家。陳先生把非民主國家發生的亂象強加到“民主”的身上,不知他意欲如何!

或許有人會說,那就看看歐美那些成熟的民主國家吧,不也是存在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等現象嗎?這不就是“多數暴政”嗎!當然,在人們公認的歐美民主國家中,歷史上的確存在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的現象,也可以稱之爲“多數暴政”現象。但是,那是在這些國家實現民主化過程中遇到的歷史遺留問題,那時的民主化進程還沒有達到成熟的階段。歐美民主國家大約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才建成真正意義上的民主政治。如今,在歐美民主國家裏,出現了黑人當總統、婦女當總理、華人當議員等等事實,還可以舉出千千萬萬個實例來證明,民主政治體制有利於遏制“多數暴政”,而不是“極易導致多數暴政”。

第四,關於“多數統治”與“精英統治”

陳先生寫道:“可以通過制度設計與民主選舉間接性,以保證在國家‘多數統治’與‘精英統治’之間保持最佳平衡。”

此話正是難以讓人明白,不禁要問:難道在民主政體下存在“多數統治”與“精英統治”兩撥“統治者”?統治即統轄和治理,歷史的事實是,任何社會的統治者都是政府,任何政府的領導人都是精英,從來就沒有出現哪個社會由多數人在統治、統轄和治理的事實。意大利學者帕累託說,歷史就是精英(貴族)的繼往開來,他說的是歷史的事實。“多數統治”是一個杜撰的概念。

把“多數統治”與“精英統治”作爲兩個相對的概念,意味着“多數”與“精英”的區分。人們一般都知道,社會分化導致社會成員分成兩個階層,即精英和大衆,精英是少數,大衆是多數。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書中說道,在民主社會里有兩個階級(階層),即“被僱傭者多數”與“獨立者”,他認爲民主使得佔大多數的“被僱傭者”階級在社會中處於支配地位,壓制着“獨立者”階級,或者說是“大衆”處於支配地位而“精英”處於被壓制的地位。這就是哈耶克稱民主是“多數統治”的理由。

但是,在民主國家如英美法等國家裏,每一次大選中當選的都是精英,每一次投票數據表明不論多數票或少數票,都不是來自於同一階級(階層),而是來自於各個階層,不存在同一個階層的所有人都同樣投票的事實。或者說,不存在一個由清一色的“被僱傭者”組成的政治集團,故而不可能出現“被僱傭者多數”佔支配地位的事實。這說明在政治競爭中,不是一個階級與另一個階級相對抗,而是兩個陣營之間的對抗,各方陣營中,都有一批精英帶領着大批民衆。當然,在經濟競爭中的確存在“被僱傭者”與“僱主”之間的對抗。

既然“多數統治”是一個杜撰的概念,那麼也就不存在“多數統治”與“精英統治”相平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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