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上看见有人质疑人民当家作主:既然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人。但如果人民还必须接受一个政党的领导和管理,那么人民就不能作主,实际上没有当家,自然就不是主人。注意,这里讲的人民是个集体名词,不是张三、李四,而是十三亿个张三、李四等等的总称。那么,乌泱乌泱的十三亿中国人应该如何当家,又如何议政、作主呢?为此,中国实行的是代议制,即全体公民通过普选,选出自己的代表,由这些人民代表逐级选出从地方到中央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就代表了人民对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这样通过由人民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府来实现的。所以,由政府来为人民服务,人民不再需要任何其它组织来“领导”自己——国家的主人。
那么党呢?在传统的中国文化里,“党”这个字所指是一部分人为争取自己小集团的利益而结成的团体。结党一定是有所图谋的:为自己这一部分人以及相关的人争取利益。所谓的“结党营私”,这个“私”字就是一部分人的利益,是“公”(所有人)的反意词。那么,什么是政党呢?马列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政党是代表某个阶级并通过阶级斗争为本阶级谋取利益的组织。例如无产阶级政党,它就是代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就是工人阶级)、为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谋利的,手段就是阶级斗争,甚至包括流血的武装斗争。但是,根据江泽民主席2000年的讲话,中国共产党不仅要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还要代表先进文化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显然,一个政党如果宣布自己代表先进生产力,那它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马列主义的政党,你叫它团体也可以。道理很简单:阶级和生产力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政治概念,后者是经济概念。例如,高科技科学研究是先进生产力,集约化大生产的农庄也是先进生产力。从阶级的观点来看,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阶级;但是从生产力的观点来看,它们同属于先进生产力。这样看来,从代表阶级的政党转变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政党,这个政党的性质已经变了。一贯以来,建党的目的就是为了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那部分人的利益。当然,那部分人的利益也代表了普通老百姓的利益。但是,江泽民同志2000年的讲话还说,中国共产党除了要代表先进文化,还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是说,普通的工人农民和芸芸众生也直接被代表了。
事情看似很完美:“三个代表”囊括了方方面面。但是仔细想想还有问题:建党的目的原本是一些人结成团体去争取本阶级的利益。由一个政党毫无遗漏地代表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它还叫做政党吗?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在它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应该做的事情。
但是我们看到,在现行宪法条款里明确了一个政党——共产党——的领导。根据新华汉语词典,“领导”作为动词的意思是“率领并引导朝一定方向前进”。可是,现行宪法虽然添加了一个政党的领导,却同时还保留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来就出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重大问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领导一切的政党,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无论是由一个政党去“领导”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还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对一个可以“领导一切”的政党的活动实施宪政管辖,都是不可想象地难以理解。或者说,无法理解——讲不通呀! 所以,既然在宪法里提到了二者,就应该对二者的关系从法律上加以清晰的界定。事实上很遗憾,人们并没有看到。为什么?因为不可能。
让我们再回到宪法。虽然几经修改,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从来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且,宪法从来都明确规定:共产党应该遵守宪法。现行宪法以前的宪法是八二宪法,那里并没有规定共产党的领导。但是现行宪法明确地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知道,党政军民学、工农商学兵,共产党的领导是包括一切的,于是就出现了上述谁能够“领导”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问题。在这里,人们看到权力结构上出现了重叠,或者说是权力架构上的叠床架屋的现象。应该肯定,人们指出叠床架屋的现象是顺理成章而且合乎逻辑、合乎宪法的。但是,话虽这样说,指出叠床架屋的观点却还是犯忌讳的——很遗憾,政治并不总是讲逻辑的,也不总是理性的。这是自1949年以来的多次政治运动一再告诉过我们的。
既规定了共产党应该遵守宪法,同时又确立了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共产党的领导,这样明显的矛盾居然就出现在最新版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里!
再说,宪法是为国家和全体公民制定的,党只是一部分公民的组织,既然宪法明定公民一律平等,党员公民的权利就是普通公民的权利,一点不少,也一点不多,不应与众不同。党领导一切并非来自于党员公民的权利与众不同,应该是来自于现实生活中人民对党组织的卓越领导能力和良好政绩的认可。很遗憾,在每年的人大会议上,并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对党领导的业绩进行评估,人民对于党的领导的认可似乎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永远的。应该明明白白地承认,人民既可以接受党领导一切,也可以不认可党领导一切,完全取决于党如何领导一切。但是,这种接受或认可都不是,也不应该成为法律,甚至写入宪法。原因很简单:人是会变的,党也一样会变。这是稍有记忆的人,尤其是经历过大跃进、文化革命的人都知道的事实。一旦党风变得不如人意,党的领导理所当然地就得不到人民的认可。再啰嗦一句:党领导一切应该是基于党组织自己的政绩,和人们对此由衷地认可的结果,而不是要求全体公民必须接受的出发点,更不能成为法律!再说,在宪法里,党组织只是部分公民(具有党员身份的公民)的组织,宪法保障这部分公民的结社自由,但无权认定这部分公民的结社有超越甚至领导其他公民和公民结社(例如民主党派)的权利。至于先进与否,觉悟高低,不是法律语言,不能由宪法认定,也不应成为宪法条款。
就宪法的性质而言,它是法律,应当遵循逻辑。那么,为什么不在与时俱进改进党的领导上多下功夫,而是不顾内在逻辑的矛盾,在现行宪法里干脆就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呢?此举会引起人们的误会:本应是不言而喻的事情,现如今却不顾内在逻辑的矛盾也要明文写进宪法。这是多大的变化!
是的,历史上人民选择了党的领导,但这种选择不是从一而终的,一切取决于这个领导的业绩,明文写进宪法也没有用,人心是无法勉强的。
应该指出,虽然现行宪法之前的八二宪法未曾规定过共产党的领导,但在八二宪法以前的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里,确实规定过共产党的领导;在更早的五四宪法和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里就没有规定共产党的领导。可见历来对此就有不同看法,现行宪法又回到了历来都有争议的说法。
还要声明,本文讨论的是宪法里的逻辑问题,而不是关于共产党的领导这样的敏感议题,不希望读者对作者的本意有任何误解。
附录:宪法摘要 (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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