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嗣源:再与陈安教授商榷

需要说明两点,首先,谢谢陈先生对我文章的回复,真心地致以谢意,因为几乎没有人这样认真地、像样地花费时间跟我探讨“重大问题”,而这恰恰是我所渴望的。其次,我不是教授,虽然在华东理工大学教过书,但后来我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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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两点,首先,谢谢陈先生对我文章的回复,真心地致以谢意,因为几乎没有人这样认真地、像样地花费时间跟我探讨“重大问题”,而这恰恰是我所渴望的。其次,我不是教授,虽然在华东理工大学教过书,但后来我离开了高教系统。

下面将与陈先生探讨两个问题,其一,还是关于“人民”,其二,还是关于“民主”。我觉得,讨论之前,先得把所使用的语词、概念所指的意义确定下来,否则,讨论了半天,各说各话,无法交集。

我对“人民”这一语词的意义确定为:它指称某一疆域内所有公民(国民)的集合。譬如,中国人民、上海人民、美国人民,等等,还如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话:“我们合众国人民”中的“人民”所指的意义。

既然,“人民”是指所有公民的集合,那么其中的任何个人或一群人,都不能代表“人民”,因为个别人或一群人不是“所有公民”。无论是鲁迅笔下“拿革命党人的鲜血蘸馒头吃的群众”,或是韶山的“革命群众”,还是批斗知识分子的“革命群众”,都不能代表“人民”,他们的所作所为不能称之为“人民”的作为,他们的主张决不是“人民”的主张。同理,无论在乌鲁木齐路集会的人群,或是在大学校园手举白纸的女生,也不能代表“人民”,他们的所作所为也不能称之为“人民”的作为。

陈先生谈到“对人民的评价”,对不起,我认为无法对“人民”进行评价。对一个人或一类人可以做出评价,譬如说,这个人是好人、是坏人、是笨蛋、是高人、是个善良的人、是个邪恶的人等等,或对某一类人做出评价,说这类人是天不怕地不怕的冒险家、那类人是勇敢的行义之人、这类人懒惰成性、那一类人作恶多端等等。但是,对“人民”不能做出如此这般的评价。譬如说,“人民是伟大而神圣的”,可以这么说吗?“人民”所指称的集合之中有好人、有坏人、有君子、有小人、有白痴、有黑帮、有三教九流、有鸡鸣狗盗,难道包括这各色人等的“集合”——人民——能用“伟大而神圣”的字眼来评价吗?无论对“人民”做出好的评价还是坏的评价,都是不合逻辑的。

故而,陈先生说我受到西方“政治正确”与毛时代教育的双重影响,因此对“人民”狂热地吹捧、崇拜,这纯粹是他自己头脑中的想象,既不合事实也不合逻辑。当然,与此相反,用“政治白痴”、“腐化”、“堕落”、“退化”、“懒惰”等等这些字眼来描述“人民”,也纯粹是他自己头脑里的想象,还可能招来嘴巴。譬如说,中国的“人民”是“政治白痴”,那么任何一个中国人都会跳将起来愤怒地大喊:我不是“白痴”的一员!

应当肯定,“人民”这一词语的确十分重要,不是因为它“神圣而伟大”,而是因为它与民主的定义密切相关。当我们说“民主”的词义是“人民的权力”之时,就表明“人民”与权力、与政治有所关联了。“民主”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人民”则成为这一政治概念的内涵之一。在政治哲学的传统里,哲学家一般都用“民主”这个词语来指称某种政治体制,于是,“人民”就在政治体制中担当了重要的角色。使用不堪的语词表露对“人民”的蔑视,是万万不能接受的。接下来,将讨论关于“民主”的问题。

民主是什么?民主是一种政治体制(政体),有多种政体,如共和、专制、独裁等等,如果要对民主政体下定义的话,就必须指出民主与其它政体的区别。据此,我认为民主的定义如下:民主是一种政治体制,它具备区别于其它政体的两大重要特征,一是确立了人民的权力,二是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民主不等于选举,通过选举来产生领导人的做法,自古以来在形形色色的人类组织中出现过无数次,美国建国初期建立的“共和政体”,其每一届总统都是选举产生的。民主不是多数统治,如果是因为选举运用了多数原则就导致多数统治或多数暴政,那么美国先前建立的“共和政体”也同样运用多数原则,是否也会导致多数统治或多数暴政呢?选举和运用多数原则不是民主政体的特征。

上述这个定义,是从已知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或者说是从美欧发达国家民主化进程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美国为例加以说明,这里只能简明扼要地说一说。

十七世纪后期,英国哲学家洛克总结了历史的经验和“光荣革命”的经验,写就了《政府论》一书,洛克从政治演变的经验教训中提炼出若干政治理念,其中最重要的有三点:一是,权力来自人民,权力的职能是保护人权(生命、财产、自由等),二是,由人民通过协议选择政府的领导人并授予权力组建政府,三是,社会始终保留着最高的权力,即人民的权力,它高于国家或政府的权力,它对国家或政府的权力进行定期更替,并加以监督。

洛克的政治理念直接影响着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精英,推动了“美国革命”,在新建的美国建立了称之为“共和制”的政治体制。当时美国的政治精英们反对建立民主政体,并认为民主就是暴民统治。所谓“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就是只有少数人有权参与“共和”(或说共享权力),大多数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共和制的美国政治秩序遭遇了一场巨大混乱,国家被分裂,内战持续了四、五年。导致这场大乱的原因之一,就是“共和制”所规定的、大多数人不准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黑人、女人、穷人等)。于是,内战的直接成果之一,就是产生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写明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或者说,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遇到种种阻力,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经过牵动全国的民权运动,终于在实践中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此以后,美国的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们,完全忘掉了建国元勋们(如联邦党人的主将汉密尔顿)说过“民主是暴民统治”的话,争先恐后地投向民主的麾下,歌颂民主,以美国民主为荣。他们之所以把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称之为“民主”,是因为美国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美国人都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公民,都可以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共同参与选举,在美国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出现了“人民”——所有公民的集合——行使权力的政治实践,由此确立了“人民的权力”是最高权力(过去只有“少数人的权力”),他们在每一届总统及国会议员的选举中,都亲身经历过这一最高权力对选举做出裁决的事实,而“民主”的词意正是“人民的权力”,所以,用“民主”来命名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成为美国大多数人的共识。

所以,豪不夸张地说,上述关于民主的定义,是以历史的事实为依据,是从以美国为代表的政治演变的经验教训中抽象出来的。

陈先生恐怕不会同意以上对“人民”和“民主”的解释,他说:“从共和制到民主制(普选制),包括邓先生引用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固然体现了历史的进步。然而对历史进步的性质、得失与后果也要分析,许多事或许要等数十年、几百年才看得清楚。”他的意思是说,若干年后,可以看清楚从共和到民主到底是否进步。他说,“奠定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强大国家的政治制度(即1788年《美国宪法》)是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制。”他说:“共和制之精髓(或原意)并非一人一票的人民大众的统治(即民主制),它是社会精英阶层对国家的统治。”一句话,陈先生钟情于美国初期建立的“共和制”,从“民主制”回到“共和制”是他的政治理想,取消“一人一票”、实施精英统治是他的主张(他好像忘记了任何时候统治者都是精英的事实)。这就是我和陈先生的分歧,如有可能,希望有更多交流。

最后,有句话令我疑惑,陈先生写到:“最终迈向全面民主化”,难道这又是他的理想?“全面民主化”指的是什么意思?与“回到共和制”是不是一回事?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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