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嗣源:与陈安教授商榷一一关于“民主的八大问题”

饶有兴趣地拜读了陈安先生的文章“民主的八大问题”,并得知其内容属于他的新书的第一章“民主是什么”,凑巧的是我在《加拿大国际出版社》出版的书名也是“民主是什么”,看到有可以相互探讨的机会,令我颇为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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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有兴趣地拜读了陈安先生的文章“民主的八大问题”,并得知其内容属于他的新书的第一章“民主是什么”,凑巧的是我在《加拿大国际出版社》出版的书名也是“民主是什么”,看到有可以相互探讨的机会,令我颇为兴奋。陈先生的有些观点我是认可的,但有些观点则需要与之商榷。

首先,是关于“人民”。

陈先生写到,他要“挑战广为流行的民主定义,即民主就是‘人民统治’”,“‘人民统治’乃一虚幻概念,它在人类历史上从未出现、也永远不可能出现。”我也认为,把民主定义为“人民统治”是十分不妥的。可是,既然“从未出现、永远不可能出现”,那就无需“挑战”,对“虚幻的概念”进行挑战有何意义?

其实,陈先生真要“挑战”的,是“人民”。让我们来看看他如何描述“人民”,他写道:“作为国家主人的广大人民群众,脑子里装的是什么?它不是一片空白就是如同水桶,倒进去什么就是什么。你如想知道他们是不是政治白痴,只需问几个简单题”。“人民会不会被自己的国家主人地位所腐化”?人民“忘却了身为公民对国家的责任,要求政府为他们无条件提供一切”,“民众力图从政治权利中谋求物质好处”,“展示了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堕落”。“被民主宠坏的民众坐享其成已久,素质与能力早已退化,懒惰成性”。陈先生用了“政治白痴”、“腐化”、“堕落”、“退化”、“懒惰”等等这些字眼来描述“人民”,真实地表露出他对“人民”的歧视,可是他却在论证“民主政治原理”,对此我只能表示遗憾。

顾名思义,民主这一词语可以被认为是“人民统治”的意思,于是就引申出“人民统治人民”这一说不通的短语,十分不妥。但也可以被认为是“人民的权力”,譬如《民主新论》的作者萨托利就这样认为。“人民的权力”的确标志着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所以,顾名思义地说来,民主这个词语被认为是“人民的权力”的意思,就比较妥当。

民主的定义,有各种说法,我的说法是:民主是一种政治体制,具有与一切其它政体不同的两大特征,一是确立了“人民的权力”,二是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没有确立“人民的权力”就没有民主。我在“评析熊彼得的民主理论”一文中提出,精英们争夺权力的竞争是无法避免的,但可以设法避免使用暴力和欺骗的恶性竞争方式,这就是创设民主政治的由来;为了把政治竞争纳入合作竞争的良性秩序,必须具备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必须树立一个参与政治竞争的各方都服从的、强有力的权威作为仲裁者,这个权威就是“人民的权力”,没有这个权威,民主政治无法实现,削弱或破坏这个权威,民主政治无法延续。“人民的权力”决不是某种名义或“虚幻概念”,当公民们自由地、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参与选择政府领导人的政治活动之时,那个过程及其结果,就是人民行使权力对精英们的政治竞争做出裁决的过程。民主国家定期举行的每一次大选,都能让人民耳闻目见地亲身体验到一个事实——选举的结果是由“人民的权力”来裁决的。

确立“人民的权力”,必须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权利,或者说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满足这个条件就意味着人民被分裂成不平等的阶层,意味着一部分人享有政治权利而剥夺了另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被分裂的社会、被分裂的人民不可能形成“人民的权力”。可是陈先生却对“平等”有不同观点。

第二,关于“平等”。

差不多二百年前,法国人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这样写道:“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以为一个源远流长的社会运动能被一代人的努力所阻止,岂非愚蠢!认为已经推翻封建制度和打倒国王的民主会在资产者和有钱人面前退却,岂非异想!”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由于多方面原因,譬如生产效率、科学技术、普及教育、网络传播等等方面的日益发展,其结果,使得身份平等或政治平等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这种“事所必至、天意使然”的潮流仍然在继续推进。

可是,陈安教授认为:“既然不平等是人世间与自然界之永恒法则,为什么非要强制实行人民政治平等呢?”他声称:“ 人民政治平等是否符合正义原则,早已不再是一个哲学命题,而是一个现实政治问题。”那么,问题在哪儿?他说道:“穷人非但对国家财政毫无贡献,而且大都靠政府福利为生。富人视穷人如蚂蝗一般攀附在政府身上、靠吸国家的血生存。由此衍生的问题是,给国家交钱的人与从国家拿钱的人,怎么有同等权利统治国家?”,“问题远不止于穷富。学富五车与目不识丁、智慧超群与低能白痴、德高望重与卑鄙龌龊、正人君子与泼皮无赖,他们竟然有同等权利决定国家乃至世界的命运。”

按陈先生的说法,他所谓“现实政治问题”是指,政治平等导致所有的人不论穷富、智愚、贵贱、良莠都“有同等权利统治国家”,“有同等权利决定国家乃至世界的命运”。他是在明确宣告:政治平等不符合正义原则,他要取消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支柱之一,要推翻维护每个公民权利平等的法律条文,这条法律早在1865年已经生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其实,陈先生说的“问题”根本不是问题,因为人们知道“政治权利”指的是什么,它不是“统治国家的权利”,更不是“决定国家乃至世界的命运”的权利,一般的公民都不可能行使这样的权利,不论他是穷人还是富人,不论他是智者还是愚公,不论他是贵人还是混混,都不能行使这样的权利。虽然,陈先生的说法是无的放矢,但有一点必须引起人们的警惕,说的严重一点,那是在挑战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该修正案明确规定,法律对于每个公民应该同等对待,而陈先生却主张必须对公民区别对待,以穷富、智愚、贵贱、良莠等为条件予以区别对待。

第三,关于“多数暴政”。

陈先生认为,民主“会使社会少数在多数统治下受迫害。即使人民不被操纵,政府以绝对多数产生、忠诚执行人民(多数)意志,政府可能应多数要求剥夺少数的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利,甚至对少数实行暴力镇压与血腥屠杀。”他还断言:”民主统治极易导致‘多数暴政’”。

他还写道:“掌权的多数手握国家暴力机器,将胆敢反抗的富豪予以枪决、吊死、活埋、斩首。群众欢呼这是民主的胜利”。接着又写道:“人民滥用多数统治权迫害少数在第三世界层出不穷。它频繁出现在社会因种族、宗教、文化而严重分裂的民主国家。”

陈先生心目中的“民主国家”,难道是“因种族、宗教、文化而严重分裂”的第三世界国家?难道这样的国家可以称之为“民主国家”?这些国家正处在转型过程中,但可以肯定,大多数人不会同意把“在暴力和屠杀中严重分裂”的国家说成是民主国家。陈先生把非民主国家发生的乱象强加到“民主”的身上,不知他意欲如何!

或许有人会说,那就看看欧美那些成熟的民主国家吧,不也是存在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等现象吗?这不就是“多数暴政”吗!当然,在人们公认的欧美民主国家中,历史上的确存在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的现象,也可以称之为“多数暴政”现象。但是,那是在这些国家实现民主化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那时的民主化进程还没有达到成熟的阶段。欧美民主国家大约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才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如今,在欧美民主国家里,出现了黑人当总统、妇女当总理、华人当议员等等事实,还可以举出千千万万个实例来证明,民主政治体制有利于遏制“多数暴政”,而不是“极易导致多数暴政”。

第四,关于“多数统治”与“精英统治”

陈先生写道:“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与民主选举间接性,以保证在国家‘多数统治’与‘精英统治’之间保持最佳平衡。”

此话正是难以让人明白,不禁要问:难道在民主政体下存在“多数统治”与“精英统治”两拨“统治者”?统治即统辖和治理,历史的事实是,任何社会的统治者都是政府,任何政府的领导人都是精英,从来就没有出现哪个社会由多数人在统治、统辖和治理的事实。意大利学者帕累托说,历史就是精英(贵族)的继往开来,他说的是历史的事实。“多数统治”是一个杜撰的概念。

把“多数统治”与“精英统治”作为两个相对的概念,意味着“多数”与“精英”的区分。人们一般都知道,社会分化导致社会成员分成两个阶层,即精英和大众,精英是少数,大众是多数。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说道,在民主社会里有两个阶级(阶层),即“被雇佣者多数”与“独立者”,他认为民主使得占大多数的“被雇佣者”阶级在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压制着“独立者”阶级,或者说是“大众”处于支配地位而“精英”处于被压制的地位。这就是哈耶克称民主是“多数统治”的理由。

但是,在民主国家如英美法等国家里,每一次大选中当选的都是精英,每一次投票数据表明不论多数票或少数票,都不是来自于同一阶级(阶层),而是来自于各个阶层,不存在同一个阶层的所有人都同样投票的事实。或者说,不存在一个由清一色的“被雇佣者”组成的政治集团,故而不可能出现“被雇佣者多数”占支配地位的事实。这说明在政治竞争中,不是一个阶级与另一个阶级相对抗,而是两个阵营之间的对抗,各方阵营中,都有一批精英带领着大批民众。当然,在经济竞争中的确存在“被雇佣者”与“雇主”之间的对抗。

既然“多数统治”是一个杜撰的概念,那么也就不存在“多数统治”与“精英统治”相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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