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颖超与新中国首部《婚姻法》,力排众议,主张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

结婚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方面,除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就保证了男女双方结婚和离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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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晓兵 徐 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作为《婚姻法》起草小组主持者的邓颖超,为《婚姻法》的起草和颁布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然而,对于这件大事过去宣传甚少,没有广为人知。现笔者收录资料撰写此文,以飨读者。

一、邓颖超承担起主持起草《婚姻法》的重任,她强调起草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

早在1948年冬,中共中央就决定由邓颖超主持、中央妇委负责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刘少奇同志代表中央交待邓颖超同志主持由帅孟奇、康克清、杨立华、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等同志组成的婚姻法起草小组的工作。

邓颖超同志对于中共中央交待她负责婚姻法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她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高度,深刻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几千年来从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大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布的第一部法规。这部婚姻法是中国劳动人民长期奋斗和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果实之一。它是中国人民驱逐了帝国主义,推翻了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了全国性的人民民主专政,并在四分之一人口中实行了土地改革基础上的产物,它是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的要求的集中表现。”

为了起草好这部前无古人的、符合中国国情民心的“根本否定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也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自由平等’的婚姻法”,在一年零五个月的起草过程中,邓颖超同志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一开始,她领导起草小组与法制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同志花大力气对“搜集的城市乡村各项婚姻材料,并参考了过去江西苏区和各解放区的婚姻法,以及苏联的、东欧的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婚姻法,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讨论。”在研究讨论中,邓颖超和起草小组成员“依据和坚持了中华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毛泽东主席等签署的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公布实行的婚姻条例中规定的: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等基本原则,批驳了各种不正确的意见。”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周恩来起草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这就为邓颖超主持新中国婚姻法起草工作进一步指明方向。

邓颖超主持《婚姻法》起草小组工作的起步阶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和《共同纲领》对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法律准则,对古今中外的婚姻制度与法律进行了系统的对比研究,而她自己又特别以身作则,先行学习研究。她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观点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的婚姻法尽管在文字上很漂亮地写着‘婚姻自由’,但实际上广大的劳动人民是得不到婚姻自由的。国民党反动政府的伪‘六法全书’上虽有‘准许离婚’的规定,但同时附加了许多条件,不合条件就不准离婚,加上法院的多方为难,实际上是没有婚姻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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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邓颖超进一步批判说:“我们都知道,在旧中国,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社会的传统,从来都保证着男子的片面的离婚自由,如封建君主时代‘七出’之条,……”“七出”,是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对于旧中国的封建婚姻法制度对妇女的迫害,早在反帝反封建的伟大五四运动中,青年邓颖超就和战友们一起进行过严肃的批判。1919年北京爱国学生发起的“五四”爱国运动的消息传到天津,当时正在直隶女师本科十年级读书的邓颖超和战友、同学一起组织了天津女界爱国同志会,被推举为讲演队队长(后为讲演团长)。她“响亮地提出,爱国不分男女。”她的“讲演内容由呼吁妇女爱国,增加到唤醒女子求学、求业,争取妇女独立,反对封建婚姻,反对子女缠足等等”。

不仅如此,邓颖超和母亲都有着为自己命运抗争的惨痛经历。她母亲杨振德是湖南长沙的一户破落的富商之家的独生女,自幼读书识字,又学会了中医,嫁给广西南宁镇台邓庭忠为续弦夫人。邓颖超出生时,因其专横的父亲重男轻女,强迫其母把刚满月的女儿送给别人。其母勇敢地以死相争,捍卫了邓颖超的幼小生命。后来邓庭忠得罪了上司,被发配到新疆,暴病身亡。幼年的邓颖超随母亲过着漂泊的苦日子,从南宁到广州,又从广州到上海,最后辗转落户在天津。母亲的抗争精神,深深影响了邓颖超,这也是她不屈不挠,毅然走上革命道路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她为妇女独立斗争,为争取女权而坚决斗争的重要因素。

正是由于邓颖超同志具有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造诣,是我国早期争取妇女解放、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先行者和婚姻自由的伟大倡导者与完美实践者,所以党中央确定由她主持制订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邓颖超不负众望,在当时西柏坡工作条件差、人手少的情况下,勇担重任,全身心投入到《婚姻法》的主持起草工作中来。

二、邓颖超在主持《婚姻法》的草案制订中力排众议,主张“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

新中国的建国初期,对外实行“一边倒”学习苏联。那么,新中国的《婚姻法》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法》呢?邓颖超在主持起草《婚姻法》前后,向起草小组和向干部作婚姻法辅导报告,多次明确指出:“我们的婚姻法又不尽同于社会主义苏联今天的《婚姻法》。因为苏联已经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苏联在经济上、政治上、文化教育上、工作上,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男女都已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在婚姻方面,苏联已从根本上铲除了旧婚姻制度,充分实行了婚姻自由。正因为这样,所以苏联自1944年以后,一面保留着离婚自由的原则,一面又制定了新的离婚手续,规定离婚事件须由法院公开审理,并规定离婚要交离婚税,限制离婚的次数。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反对那些对家庭的轻浮和对婚姻不负责任的态度,为了引导大家建立‘健全而巩固的家庭’。”“我们今天正处在新旧交替的过渡时期,我们固然要积极建设新的婚姻制度,首先还不能不着重努力废除旧的婚姻制度。我们当前的任务就是保障人民有充分的婚姻自由,给旧制度以彻底的破坏,为建立新的家庭而奋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是一部合乎中国国情的、切合时宜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

在整个起草《婚姻法》的过程中,邓颖超提出的许多指导性的宝贵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如何体现离婚自由是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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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世纪50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层干部在街头书写宣传婚姻法的板报。

1950年1月初,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邓颖超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

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妇女不允许离婚,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籍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很多悲剧。”

邓颖超又说:“离婚自由是否妨碍生产呢?我认为离婚不自由才会妨碍生产。家庭不和,哪有心思搞好生产?过去贫雇农娶个老婆不容易,不合适,凑合着过。现在不同了,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婚造成的。这证明有些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这一条,已不能适应妇女群众的需要。……总之,我坚持不附加条件,一方坚持要离即离。至于必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可以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对于恋爱与婚姻观,邓颖超一贯认为:男女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如果爱情熄灭,那种婚姻保持了也没有意义。她更主张女同志要自尊自强,以革命事业为第一生命。如果婚姻发生挫折,女同志应振作起来,以工作为生活的主要依托。她绝不同意“老公要离婚,天就像塌下来”那种依赖丈夫的思想,也不同意靠法律强制性地限制干部的婚姻自由。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专门写了一封信,把她主持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党中央书记处审阅。

党中央书记处同意这一稿,对于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条款表示支持。

七章二十七条的《婚姻法》初稿在邓颖超报送党中央书记处审定之前,起草小组广泛征求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举行了多次座谈会,对婚姻法的内容和文字作了多处修改。党中央审定的婚姻法草案又经过全国政协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务委员三方面的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最后的修改,于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会议认为:邓颖超主持制定的《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保障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这是扫除我国封建旧传统,实现妇女解放的一件大事。”4月13日由毛泽东主席明令公布《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邓颖超主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通过报告对《婚姻法》中的重要思想予以阐述

为了使这部划时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法》得以全面贯彻实施,中共中央非常重视,《婚姻法》颁布后,专门发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全体党员一致拥护执行。邓颖超遵照党中央的通知精神,认真负责地担当了狠抓《婚姻法》宣传贯彻的重任。

在《婚姻法》颁布后的第13天,即5月4日,邓颖超在张家口扩大干部会上,作了关于婚姻法的重要报告。这一报告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新中国的新《婚姻法》的权威性的辅导报告,充分说明她不但是新《婚姻法》的主持起草人,又是做宣传贯彻辅导的第一人。在报告中,她谈了婚姻法的制订经过和主要内容。她说,这是一部合乎中国国情、切合时宜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在第一章里已将婚姻法的原则明确规定为两条。第一,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第二,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

邓颖超重点阐明了实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法对这两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结婚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方面,除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就保证了男女双方结婚和离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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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30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图为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的命令。

在《报告》中,邓颖超根据党中央关于宣传贯彻实施《婚姻法》的通知精神,重点强调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应该在干部中进行学习婚姻法,改造思想的工作,要把那些重男轻女、玩弄女性的封建残余加以清洗,以便以身作则,保证婚姻法的正确执行。”特别要求党员干部坚持执行党中央的指示,“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

二是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团体,都要把对婚姻法的认识和贯彻实施,提高到党中央通知要求的高度上来,“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公德,以促进新民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民建设的发展。”

邓颖超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在报纸上发表后,当即成为当时大张旗鼓地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教材,推动了婚姻法在全国各地的实施。千万万妇女和青年从婚姻法的颁布中得到斗争的武器和力量,勇敢地冲破封建婚姻制度的枷锁,走上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光明之路,建立了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

70多年岁月的检验证明,邓颖超主持制订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的婚姻法,是我国政法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光辉一页。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前进,全国人大又在原有基础上,于1981年重新颁布了新的《婚姻法》。但是,邓颖超主持制定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基本观点和原则仍然具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妇女都自觉传承,继续发展,使其不断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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